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当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式样,范例);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当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式样,范例)。申请人应按照说明逐项、如实填写,确保内容准确、完整。
2、营业执照
不得以预先核准通知书代替。对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资料的,应当扫描或拍照上传营业执照原件。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公众聚集场所应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的规定,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职责,制定符合场所实际、内容完整的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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