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成都消防工程公司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2.0.4条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A或B)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 灭火器的选择
第3.0.1条 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3.0.2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六、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第3.0.3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3.0.4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剂见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
第四章 灭火器的配置
第4.0.1条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4.0.1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5A 5A 3A
最大保护面积(m2/A) 10 15 20
第4.0.2条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4.0.2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8B 4B 1B
最大保护面积(m2/B) 5 7.5 10
第4.0.3条 C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4.0.4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30%。
第4.0.5条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4.0.6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第4.0.7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第五章 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5.1.1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5.1.2条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5.1.3条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第5.1.4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5.1.5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第5.2.1条 设置在A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表5.2.1
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15 30
中危险级 20 40
轻危险级 25 50
第5.2.2条 设置在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表5.2.2
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9 18
中危险级 12 24
轻危险级 15 39
第5.2.3条 设置在C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本规范第5.2.2条规定执行。
第5.2.4条 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
第6.0.1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第6.0.2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按使用面积计算;
二、可燃物露天堆垛,早、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按堆垛、贮罐占地面积计算。
第6.0.3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KS/U(6.0.3)
式中 Q –––灭火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A或B;
S –––灭火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m2;
U –––A类火灾或B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准,m2/A或m2/B;
K –––修正系数。
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K=1.0;
设有消火栓的,K=0.7;
设有灭火系统的,K=0.5;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或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K=0.3。
第6.0.4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1.3KS/U
第6.0.5条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e=Q/N
式中 Qe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A或B;
N –––灭火器配置场所中设置点的数量。
第6.0.6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和设置点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均不得小于计算值。
第6.0.7条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二、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三、划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
四、测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
五、计算各单元所需灭火级别;
六、确定各单元的灭火器设置点;
七、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级别;
八、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九、验算各设置点和各单元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十、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在设计图上标明其类型、规格、数量与设置位置。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表 1.1
名 词曾用名词说 明
消 灭 器配置场所 指要求配置灭火器的场所,如油漆间、配电间、仪表控制室、办公室、实验室、厂房、库房、观众厅、舞台、堆垛等
保护距离 灭火器配置场所内任一着火点到最近灭火器设置点的行走距离
计算单元 指将建筑中若干相邻且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灭火器配置场所作为一个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进行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的组合部分。其保护面积、保护距离和灭火器的配置数量等均按该计算单元所包括的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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