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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督和追究适用本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2-24 浏览次数: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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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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