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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

作者: 时间:2018-10-09 浏览次数: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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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应急部、司法部经征求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公安部、退役军人部、林草局、中央军委法制局等中央有关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意见,赴有关地方进行调研并召开专家论证会,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成都办理消防手续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草案共7章、2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消防救援衔的授予对象和性质。草案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消防救援衔是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第二条、第三条)

  (二)消防救援衔的设置。草案规定: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和消防员分别设置;管理指挥干部消防救援衔设三等共十一级,专业技术干部消防救援衔设两等共八级,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三等共八级;消防救援人员按照职务等级分别编制消防救援衔。(第六条至第十三条)

  (三)消防救援衔的管理。草案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主管消防救援衔工作;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消防救援衔,由国务院*批准授予,其他衔级按照相应权限批准授予;消防救援衔一般根据职务等级调整情况或者工作年限逐级晋升;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的消防救援衔晋升,与其职务等级晋升保持一致。(第五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

  此外,草案还对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等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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