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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消防设计审核手续

作者: 时间:2018-05-07 浏览次数: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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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办理消防手续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①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③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④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⑤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⑥建筑总面积大于500㎡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①设有第1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②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③本条第①项、第②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

  ④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⑤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35-5007-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