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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低倍数泡沫灭火剂包装标识统型要求

作者: 时间:2017-08-07 浏览次数: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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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要求

  1、各总队要高度重视泡沫灭火剂包装标识统型工作,2017年9月起,新购上述5种泡沫灭火剂时,其包装规格和标识要按照统型要求实施(见附件1)。

  2、对已购的上述5种泡沫灭火剂,应在泡沫灭火剂包装容器上粘贴相应的标识,其标识底纹颜色、大小应与新购泡沫灭火剂包装容器颜色和大小相同(见附件2),并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标识粘贴工作。

  3、为保证泡沫灭火剂灭火效果,防止混用导致泡沫性能下降或失效,不同厂家、不同品种、不同混合比例浓度的泡沫灭火剂不应混合使用。

低倍数泡沫灭火剂包装标识统型要求

  说明:上述5种泡沫灭火剂标识中的泡沫液混合比例浓度、适用水质、最低使用温度由各单位根据采购的泡沫灭火剂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泡沫灭火剂名称和灭火对象不得改变。

低倍数泡沫灭火剂包装标识统型要求

  说明:上述5种泡沫灭火剂标识中的泡沫液混合比例浓度、适用水质、最低使用温度由各单位根据采购的泡沫灭火剂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泡沫灭火剂名称和灭火对象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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