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动火。即可能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由本单位技安部门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经本单位的防火贵任人审批。
(2)二级动火。即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动火单位技安部门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防火责任人加具意见,报公司技安科和保卫科共同审核,经公司防火责任人审批.
(3)三级动火。即可能发生持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司技安科和保卫科提出意见,防火贵任人加具意见,经集团公司技安部门会同保卫部门共同审核,报集团公司防火责任人审批.并报市消防部门备案。若有疑难问题。还须邀请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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