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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

作者:成都消防设计 时间:2026-06-01 浏览次数: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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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条件

1. 一般项目的消防验收备案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自愿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2.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改变房屋用途、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 实行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4. 申请项目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建筑结构、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建筑保温、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 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装修材料等的防火性能均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采取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

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三)办理流程

1. 申请环节。开展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的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管理权限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报住建部门进行备案。

2. 办理环节。住建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按规定的抽查比例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出具备案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应当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四)监督管理

1.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自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检查结果通知书。

2. 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停止使用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申请复查。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

3. 各级住建部门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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