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审应当针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讨论,讨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超出或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
(二)设计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具备应用可行性等;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理由是否充分;
(四)特殊消防设计方案是否包含对两种以上方案的比选过程,是否是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
(五)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文件中是否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六)火灾数值模拟的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设定是否科学。应当进行实体试验的,实体试验内容是否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是否一致;
(七)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讨论内容除上述六项以外,还应当讨论采取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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