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市民朋友,您好!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第十三条之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得超过10 年。 确需超过5 年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您所咨询的相关文件为2011年印发,目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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