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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以函代证”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有效材料

作者:成都消防工程公司 时间:2026-01-20 浏览次数: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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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责任主体提交的以检测报告、核算意见书(报告)代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的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市营商办、房地产领域信访件化解攻坚工作专班及市一级相关工作专班等部门之一研究认定适用《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北自然资发〔2022〕113号)的加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或会议纪要文件(原件1份);

(三)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复核);

(四)第三方检测机构、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检测机构的授权人认定文件、检测人的上岗证;设计单位结构验算人、审核人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1份,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五)加盖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公章、骑缝章,并经检测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的检测报告;加盖有设计单位公章、骑缝章,并经结构验算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章的核算意见书(报告)(原件1份);

(六)人防部门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实);

(七)消防验收部门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实);

(八)已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费凭证材料或免缴凭证(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实)。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收到以上材料后,如有补正意见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补正意见,材料符合要求的应于8个工作日内“以函代证”向市自然资源局推送同意在规划条件核实符合原规划的情况下替代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材料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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