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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予追究有关消防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作者: 时间:2025-12-02 浏览次数: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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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有关消防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消防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

(二)依据检验、检测、鉴定报告等作出消防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

(三)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消防行政许可,在其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前,消防救援机构未接到举报投诉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但未按照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除外;

(四)按照年度监督抽查计划以及有关专项执法工作方案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

(五)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已经依法立案查处、责令改正、采取行政强制等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已依法作出消防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违法启用临时查封的场所部位或者仍违法使用、生产、营业的;

(六)对拒不执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已经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七)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八)不当执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九)因行政相对人不执行执法意见、决定,发生火灾事故的;

(十)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已经按照程序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

(十一)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已经按照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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