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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各级人员职责

作者: 时间:2013-11-07 浏览次数: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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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现场的防火措施

  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夜间有充足的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根据工程情况,必要时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发生器和电石桶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距离不得少于5米,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2米。

  9.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10.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离、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物品,在未作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11.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2.冬季施工采用保温或加热措施前,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二、动火作业的审批措施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安全科或消防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二级动火作业由工地现场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技术措施方案,报项目部安全科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部安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灭火器材的措施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临时设施区,按规定配备好灭火机、消防水笼头、黄沙池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平方米应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灭火机;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合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机。

  四、施工现场特别防火措施

  1.本工程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设施,并根据施工现场实际要求,增设临时消防箱或直接利用近邻河水,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

  2.施工楼面应配备专职防火监护人员,巡回检查各施工点的消防安全情况,进入内装修阶段,施工现场严禁动用明火和吸烟。

  3.施工现场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便于及时报告险情。

  4.严禁在屋顶明火熔熬石油沥青类物品。

  五、重点部位的防火措施

  (一)食堂:

  1、食堂内必须配备十公升泡沫灭火机不少于2只。

  2、食堂必须与施工场所、防火场所、职工宿舍等间距不少于十五米。

  3、食堂内柴火,不得堆放过多或过高。

  4、食堂内应张挂防火制度及夜值班巡逻人员。

  5、食堂负责人必须每天对食堂内防火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防火领导小组。

  (二)木工棚

  1、木工棚内必须张挂防火制度、禁烟牌。

  2、木工棚每30平方米备置十公升灭火机不少于1只。

  3、木工棚必须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废料,木屑等废物。

  4、班长必须每天检查落手清及有无职工在木工棚内吸烟或动用明火,对违章职工每发现一次罚款10-50元。

  
135-5007-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