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建设工程成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除此情形之外的其它建设工程只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特殊建设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公众聚集场所,如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是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如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三是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4米)。
四是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是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是易燃易爆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七是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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